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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18访问次数:

                                                      

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实施办法

为做好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全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对象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2014年9月及之后入学的5845ccc威尼斯所有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定向就业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生除外)。评定当年的“保资生”参评当年新生的学业奖学金,计入参评基数,“保资生”返校后按照原评定结果发放学业奖学金。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学院每年将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按照上述比例划分到各专业及研究生班,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前公布。

层次

学业奖学金等级

奖励标准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不分等级

1.4万元/

100%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甲等

1.0万元/

40%

乙等

0.8万元/

30%

丙等

0.4万元/

30%

二、三年级

甲等

1.0万元/

20%

乙等

0.8万元/

60%

丙等

0.4万元/

20%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丰富,发展潜力突出;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处于休学期间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凡有以下情况者,学业奖学金等级自动降为丙等:

1. 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2. 学年中有课程考试旷考者;

3.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未能通过者;

4. 硕士“三中考试”不合格者;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统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年限超过3年,不再缴纳培养费,亦不再评定学业奖学金。

四、评审原则

1.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按照硕士入学考试录取成绩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第二、三学年按照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量化计分后的总分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2.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名额分配,原则上按各专业人数比例核算,适当向有博士点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倾斜;

3.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甲等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统一参加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

4. 调剂、破格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丙等学业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统一参加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

五、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由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六、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符合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综测加分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一旦上交后不得修改及补充;

2. 班级初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按照《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量化计分、排序,按照学院公布的各班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名额,初步确定各等级候选人,并上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3. 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审查候选人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和班级初评结果,确定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

4. 学院公示:学院将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5845ccc威尼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并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学校审定:学校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获奖名单并公示;

七、要求与附则

1.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将评选办法、名额、时限、要求、结果等内容向广大学院师生公布,申报中一经发现存在隐瞒、虚报、舞弊、造假等不端行为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下学年不得参评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 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须先缴清学费方能享受学业奖学金;

3.当学年已经缴纳学费而又办理了休学的研究生,可以先评定其学业奖学金等级,待其复学后再予发放;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4.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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